当事人名称;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海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198X9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英华大厦410室。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商水县品胜阳城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露天喷漆作业,废气直接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合同,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合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