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水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巴村镇大邵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二位于白寺镇靳庄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三位于邓城镇邓城东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四位于固墙镇小智庄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五位于郝岗镇寨外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六位于胡吉镇张岗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七位于黄寨镇黄寨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八位于练集镇曲三所楼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九位于谭庄镇谭庄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位于魏集镇魏集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姚集镇姚集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巴村镇大邵村集体耕地0.2344公顷;白寺镇靳庄村集体耕地0.1759公顷;邓城镇邓城东村集体耕地0.2337公顷;固墙镇小智庄村集体耕地0.2334公顷;郝岗镇寨外村其他农用地0.2333公顷;胡吉镇张岗村集体耕地0.2339公顷;黄寨镇黄寨村集体耕地0.2335公顷;练集镇曲三所楼村集体耕地0.15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0.0808公顷;谭庄镇谭庄村集体耕地0.2110公顷;魏集镇魏集村集体耕地0.2339公顷;姚集镇姚集村集体耕地0.2337公顷。
以上地块共计面积2.4903公顷,耕地2.1761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4公顷,建设用地0.0808公顷。
本次征地不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
三、征收目的
全部拟供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政〔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商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