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市监处罚〔2025〕126 号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4-30 09:37:2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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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国投中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5700748J

  住所(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城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华玉山

  2025年2月21日,我局接到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相关企业违规经营地方经营组织相关业务的告知函》,国投中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涉嫌被取消金融试点资格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申请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2月21日,我局接到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相关企业违规经营地方经营组织相关业务的告知函》,国投中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涉嫌被取消金融试点资格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对国投中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未找到该公司,根据预留电话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通过商水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我局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也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合法;

  2.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书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以及郑庄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片,证明该公司不在经营场所地经营;

  5.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相关企业违规经营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得告知函,证明当事人被取消金融试点资格及公告送达的事实;

  2025年04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商市监罚告〔2025〕117号),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国投中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试点资格取消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持续时间长,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在责令改正公告期满后仍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5.5项规定,决定按从重情节对国投中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实施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被取消金融试点资格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商水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04 月 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