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2019〕43号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的
通 知
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编〔2015〕36号)、《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周编办〔2019〕85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商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变化等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根据《商水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程序办理。请你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商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目录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
商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173项)
一、行政许可(共24项)
1.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5.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6.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7.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8.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0.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出租汽车经营
12.车辆运营证核发
13.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14.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6.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17.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18.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9.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20.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2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22.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2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2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处罚(共108项)
1.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对未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的处罚
3.对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5.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6.对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8.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9.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10.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1.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防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规定的处罚
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规定处罚
14.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的处罚
1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16.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18.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19.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20.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2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22.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23.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2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25.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规格未保持一致的,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26.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27.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8.对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29.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30.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31.对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处罚
32.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33.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34.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35.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36.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37.对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处罚
38.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39.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40.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41.对源头治超管理中针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42.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4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44.对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45.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处罚
46.对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47.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48.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49.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50.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51.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52.不使用规定客票,随意提高标价或者对旅客收钱不付票、多收钱不付票、出售废票的处罚
53.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54.不按规定维护、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
55.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5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57.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8.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59.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0.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6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62.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63.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货运车辆的处罚
64.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65.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66.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67.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擅自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68.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69.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7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7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7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7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74.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75.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6.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77.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处罚;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处罚;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78.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79.货运车辆超限对驾驶人员、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的处罚
80.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
81.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82.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对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8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对接受出租汽车店招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84.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对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85.对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罚;对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处罚;
86.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87.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88.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89.对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90.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
91.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92.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9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4.不按规定维护、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95.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96.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98.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9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100.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101.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102.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103.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104.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105.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106.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107.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108.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三、行政强制(共20项)
1.暂扣运输车辆
2.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3.扣留车辆、工具
4.责令车辆停驶
5.拖离车辆
6.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7.强制代履行代为补种绿化物
8.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9.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道路运输车辆,应暂扣运输证、线路牌或车辆
10.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11.拆除动力装置
12.暂扣船舶浮动设施等
13.强制卸货(载)
14.强行拖离船舶
15.强制拆除或恢复渡口
16.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清除养殖的植物、水生物或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
17.强制规定设置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
18.采取清除、打捞、拖航等防污染措施
19.强制消除港口水域安全隐患
20.强制清除障碍、碍航物等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渔具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9项)
1.路政监督检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
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5.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6.对道路客/货运、客/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检查
7.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8.对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车辆检查
9.对交寄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或交寄的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物品,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开拆查验
七、行政确认(6项)
1.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2.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3.客运站站级核定
4.船舶进出港报告
5.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6.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共0项)
十、其他职权(6项)
1.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2.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3.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4.航行警(通)告发布
5.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6.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