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市监无主处〔2025〕1号
2024年12月07日,本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称车牌号为豫N59A3B、豫NCM92(挂)的货车上装有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袁学军、王晨辉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货车上发现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冷冻肉计1050箱,车主门欣阳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经调查,豫N59A3B、豫NCM92(挂)的货车车主门欣阳受人雇佣于2024年12月0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装载冷冻肉1050箱,于2024年12月7日在商水县谭庄镇下高速后被我局查获。经调查,该批次冷冻肉非门欣阳所有。通过门欣阳提供的电话号码,一直无法联系上货主,且门欣阳不能提供货主的其他的任何信息,不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供货商信息。该批冷冻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2024年12月8日,本局对经营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肉的不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12月11日,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该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合格。
本局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2024年12月19日,本局在《中华工商时报》报刊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我局认领,因涉案物品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且公告后无人认领,2025年1月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报商水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并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后,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的规定,本局委托拍卖公司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为26.85万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在《中国新闻》报刊上刊登《关于领取涉案物品的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2025年2月24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商市监无主听告〔2025〕1号)。
本案不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八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人民币26.85万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商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涉案物品所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