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幼儿保育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精神,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对商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
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360元/生/月;
2.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320元/生/月;
3.县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280元/生/月;
4.民办公助市级示范园保育教育费标准360元/生/月;
5.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240元/生/月。
(二)代收费
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间接费用。餐费由幼儿园按成本核定,据实收取。幼儿园应每月固定向家长公布上月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幼儿园按月或按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不足半个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个月不退当月费用;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四、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五、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四月份报告上学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六、此标准自202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商水县 商水县 商水县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局 教育体育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