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上善水务有限公司:
为保障我县城区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河南省定价目录》和《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理顺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发展改革委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对我县城区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
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我县城区供水按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涵盖范围分别是: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其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二、供水价格调整步骤
我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分两步进行:
(一)第一次调整。根据县政府批示,将南水北调水费(每立方米0.74元)纳入供水价格,且暂不考虑其他供水成本因素,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基本水价每立方米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24元。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阶梯级差按照1:1.5:3的比例设定,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6立方米以内(含)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4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6立方米(不含)至264立方米(含)部分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36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64立方米(不含)以上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6.72元。
2.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水基础水价每立方米2.34元。
3.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我县现行生产、行政事业、经营三种用水类别归并为非居民用水一种类别,基础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
4.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中“非居民用水与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比例不低于1:3”的要求,制定我县城区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9.75元。
5.上述供水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6、原商发改价【2018】2号、商发改价【2019】2号文即日起作废。
(二)第二次调整。将其他供水成本纳入供水价格,自2027年4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由第一次调整后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2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68元。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价。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6立方米以内(含)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68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6立方米(不含)至264立方米(含)用水价格每立方米4.02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64立方米(不含)以上用水价格每立方米8.04元。
2.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水基础水价每立方米2.78元
3.非居民用水价格仍为每立方米3.25元。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仍为每立方米9.75元。
5.上述供水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6.2027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设定并根据用水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二档水量为超出用水定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不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下同)的0.5倍;三档水量为超出用水定额20%以上的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0.8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3倍。
供水定额标准、实施对象及相关要求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建立并实施原水费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原水费(南水北调水费)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后上游原水费(南水北调水费)价格调整时,经县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同幅同向调整,不再召开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价调整对城市低保、特困户的影响,对经县民政部门认可的城市低保、特困家庭生活用水实行减免政策,每户每年减免24立方米基础水费。
(二)实行合表用户水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应高于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的水价。我县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高于居民生活第一阶梯水价0.1元/立方米。
(三)对多人口家庭的保障措施
对城区户籍人口超过5人的多人口家庭,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基数,经用水户申请,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8立方米。
(四)加强管理
商水县上善水务有限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节能减耗,减少管网漏损,降低供水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供水保障能力,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城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区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解释,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六、其他要求
水价调整时间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商水县城区供水价格表
商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水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商水县城区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每立方米
序号 |
城市供水分类 |
第一次调整后执行标准 |
第二次调整后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2.24 |
2.68 |
|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6立方米以内,含156立方米) |
2.24 |
2.68 |
||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6立方米(不含)至264立方米(含)的部分) |
3.36 |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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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64立方米(不含)以上) |
6.72 |
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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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城区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特困户、低保户家庭实行每年减免24立方米基础水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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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居民用水 |
3.25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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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表用户用水 |
2.34 |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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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行业用水 |
9.75 |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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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二档水量为超出用水定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不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下同)的0.5倍;三档水量为超出用水定额20%以上的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0.8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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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述价格包含南水北调原水费0.74元/每立方米。2.上述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3.价格调整时间:第一次
调整从2026年4月1日起执行;第二次调整从2027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