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等事项的
公示
现将商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商水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 商水县行政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南100路西
电 话: 0394-544191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6.行政处理意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执法人员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