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罚〔2024〕1056号),处罚内容为: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罚〔2024〕105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罚〔2024〕1056号)
联系人:张长平,电话:13938086082
地址:商水县纬五路与商情庆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市监罚〔2024〕1056 号
当事人: 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623MA9KWDUX28
住所(住址):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五街村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佳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882********8558
联系电话:131******65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五街村5号。
2024年07月25日,我局接到商检建【2024】2号检察建议书;因当事人”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法人陈佳林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为虚开发票,在西华县、商水县、项城市等地提供虚假材料注册成立公司16家,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97份,该公司法人陈佳林已涉嫌虚开发票罪。建议吊销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查明事实,于当日报请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走访,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登记的住所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王沟桥村1组3号院”,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王沟桥村1组没有3号院,也没有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此经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在取得公司登记后,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5日,周口市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商检建【2024】2号)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虚开发票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提交的材料,与执法人员实地调查事实情况不符。证明了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 2024年07月25日商水县东城办王沟桥村居委会主任张彦民出具了本村1组无此3号院,并证明了该公司法人陈佳林不是我村居民的证明材料。
4. 2024年0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商水县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提取当事人的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章程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范围、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5.手机号码截图2份: 2024年07月25日,执法人员拨打该公司法人陈佳林和财务负责人周变龙手机号码,依法告知接受询问被拒绝的事实证明 。
6.拍摄照片2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商水县王沟桥村一组及村居委会实地调查陈佳林本人是否本村村民,及公司地址是否真实存在的场景。
7.关于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整治暨文件一份。
2024年9月10日,我局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
当事人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的公司住所取得公司登记,在取得公司登记后,无办公场所、未开展实际的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指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的公司住所取得公司登记,在取得公司登记后,无办公场所、未开展实际的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5.2项,鉴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涉嫌犯罪,正在走司法程序,对其处以罚款可能造成罚款无法执行的后果,建议给予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公司住所取得公司登记,在取得公司登记后,无办公场所、未开展实际的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商水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 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随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