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自然资发〔2025〕55号
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资源勘查项目沈参1井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明电〔2021〕5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资源勘查项目沈参1井临时用地使用周口市商水县袁老乡杨寨村土地共1.3101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1.3101公顷。范围内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1379公顷,项目临时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该临时用地使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
二、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4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你单位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你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原则使用土地,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及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五、临时用地期满后,你单位要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督促用地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貌,落实复垦方案,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按期归还。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仍不能落实的,你单位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土地复垦费账户中支出,复垦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