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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土〔2025〕47号
周口城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有偿收回周口城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县政府研究意见,同意收回你公司位于嵩阳大道(纬八路)南侧、商庆路西侧、融辉南路东侧4.894公顷(73.41亩)土地使用权,返还你公司已缴纳土地出让金。
此复。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