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现将《商水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9日
商水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1〕7号)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解决贷款余额户数占比低、监测对象贷款余额户数占比偏低、新增户贷率低等问题,对脱贫户、监测户持续做好小额信贷工作,确保户贷率有大的提升。各乡镇(办)在最后一个季度前脱贫户新增户贷率必须达到40%以上,监测对象新增户贷率必须达到30%以上;各金融机构在最后一个季度前按照户均3万元的贷款额度,全县需完成3亿元贷款任务。其中,农商银行15000万元、农业银行6000万元、邮储银行6000万元、村镇银行3000万元。各乡镇(办)和金融机构分成4个季度完成该项工作,各乡镇(办)每季度完成新增户贷率10%,各金融机构每季度完成全年任务的25%,确保在今年年终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要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扶贫小额信贷的延续,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补偿、贷款用途、贷款条件等政策要点基本保持不变,贷款发放应继续参照原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流程。对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合同期内利率、贴息、风险补偿等各合同要素保持不变;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严格遵照豫银保监发〔2021〕7号文件通知新要求执行。其中,财政资金将对5万元(含)以内部分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2024年1月1日后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监测户消除风险、脱贫户标注稳定脱贫不能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贷款后监测户消除风险及脱贫户标注稳定脱贫,贷款按照原合同执行,还款后不可以继续享受小额信贷政策,政府对合同期限内的贷款全额贴息。
(二)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的困难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三)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四)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信贷投放
1.深入宣传政策。各乡镇(办)要加强金融扶贫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乡镇(办)村(居)干部金融扶贫业务能力。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办)金融服务站、村级金融服务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深入基层、直奔一线,通过印制发放金融扶贫宣传彩页、帮扶队员宣传入户、扶贫“大喇叭”广播等多种方式大力度、多角度、高强度、拉网式宣传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特别是利用我县集中走访脱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困难户)这一契机,要求帮扶责任人对分包困难户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发现和推广规范健康发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申贷流程、资金用途家喻户晓。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户,合规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使更多的困难户通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具发展生产经营,发展庭院经济,发展种养加项目,实现“短平快”增收,满足新就业需求。
2.夯实信贷基础。在“金融服务体系”方面,推动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切实发挥作用,切实解决脱贫人口贷款“最后一米”问题;在“信用评级体系”方面,建立农户信用定期更新机制,各乡镇(办)要完善授信评级动态信息档案和电子台账,及时对困难户、普通农户产权、经营权等重点指标信息和信贷等级进行更新调整,提升信用信息采集质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实现群众授信“应授尽授”,提高信用评级精准性、审贷可用性,有效提高其获得贷款的通过率。
3.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实行四家合作银行承担全县放贷任务,各乡镇(办)要积极配合,形成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组织本辖区内的乡村干部、帮扶责任人按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发放条件、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对已发放贷款的脱贫户、监测户,要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摸清其展期、续贷需求;对未申请贷款的脱贫户、监测户,做好政策宣传,发掘他们的贷款需求;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及时向群众解释清楚。
对排查有意向贷款的农户,按时批量上报贷款申请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到位。各合作银行对符合申贷、续贷、新增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及时跟进调查,加快审批进度,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做到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满足信贷需求,在发展产业中增加收入,着力提高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户贷率和覆盖面。
(二)防范化解风险
1.加强风险防控专班。各乡镇(办)及各合作银行要抽调相关得力人员(根据各单位的金融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充实到到期未还款和逾期风险防控专班,专门负责到期未还款和逾期风险防控统计监测工作,抽调人员要精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业务,专门负责建台账、催还贷以及将贷款、还款等信息精准核实等工作,银行实际数据和系统监测数据对照一致,打牢夯实风险防控工作基础。
2.完善逾期预警台账。各承贷银行要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要建立工作台账,重点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贷款到期提醒。对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到期日3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15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各乡镇(办)要对从乡村振兴局、各承贷银行交办的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小额贷款逐笔、逐户进行全面摸底,所有贷款按照到期日期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建立纸质到期监控台账,摸清包含贷款人姓名、贷款银行、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期等要素内容的具体信息,切实做到无缝对接、及时还贷。
3.认真落实会商制度。各乡镇(办)及各合作银行要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定期会商制度,每个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进行部门工作交流碰撞,拉出问题清单,理出工作明细,建立整改台账,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会商解决,对个性问题及时交办有关部门和行政村整改解决,把预警防范、防控消化工作融入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各个环节,真正做到贷款情况有分析、还款有预警、逾期有应对。
4.及时督促清收贷款。各乡镇(办)要加强与承贷银行的协调配合,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要建立第一清收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根据监控的到期未还款情况,按照有关政策,对即将发生逾期的贷款提前启动催要程序,积极主动帮助合作银行督促借款主体还款,对能及时还款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有关手续,对不能还款的要在逾期后15天缓冲期内摸清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到位。
5.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办)要切实发挥本辖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统领作用,统筹协调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强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前、贷中和贷后风险管理,准确掌握资金使用、归还、逾期等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到期按时足额偿还。要加强与金融工作局、合作银行、人行、银保监、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监测系统的数据监测,每月初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银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进展及贷款逾期情况。
6.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调查走访机制:三级金融扶贫体系及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各笔贷款情况的走访调查,对于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做到对脱贫户、监测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还款准备工作,对可能影响贷款风险的不利情形及早预判,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到位,防止出现到期未还款,坚决杜绝逾期现象发生。到期风险预警机制:各乡镇(办)及各合作银行均要对未到期贷款提前两个月进行跟踪监测,每月都要预警随后两个月的到期贷款情况。展期延期机制:对符合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脱贫户、监测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或延期。应急周转机制:完善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风险补偿机制:对个别脱贫户、监测户因死亡造成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小额贷款,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恶意拖欠、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发生历史性转移,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阶段。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脱贫攻坚的品牌工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新阶段,按照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不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满足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确保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县金融扶贫硬仗指挥部和金融扶贫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工作加快推进,保持金融支持不松懈,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工作,确保存量稳定,总量增加,户贷率进一步提高。定期召开会商会、调度会,听取和研判乡镇(办)、金融机构关于“户贷户用”贷款工作推进情况,坚持目标问题导向,对乡镇(办)和金融机构下达目标任务,强化目标管理,压实工作责任,限期进行整改,确保任务落实。各乡镇(办)和各合作银行要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健全工作组织,细化实施方案,量化任务分解,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落实。
(三)完善督导考核。为全面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进一步完善乡镇(办)、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工作跟踪问效和考评奖惩机制,县乡村振兴局每月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新增情况和逾期处置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各乡镇(办)和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情况和逾期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县主抓领导召开一次推进会,对全县后两名的银行单位和后三名的乡镇(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加强整改,对成效显著的通报表扬,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小额信贷不定期进行督导,督导结果要报县主要领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奖惩,将小额信贷新增贷款情况和逾期整改情况作为乡镇(办)和金融机构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所有完成分配任务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统一颁发嘉奖令;各乡镇(办)依据当年新增户贷率和逾期整改情况指标,按照2022年“金融扶贫工作考核细则”进行奖惩。凡在各级检查和督导中发现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愿贷未贷问题,将对其乡村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2022年金融扶贫工作考核细则
2.2022年各金融机构任务分配表
3.2022年各乡镇(办)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22年金融扶贫工作考评细则
加分项:2022年12月31日之前要完成“户贷户用”总贷款余额占比的40%,每完成一个百分点加1分,共计40分,超额完成40%以上的(不含40%)多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
减分项:2022年户贷户用逾期的每发生一笔减0.5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附件2
2022年各金融机构任务分配表
银行名称 |
分配金额(万元) |
农商银行 |
15000 |
邮政储蓄银行 |
6000 |
农业银行 |
6000 |
村镇银行 |
3000 |
附件3
2022年各乡镇(办)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乡镇(办) |
全口径户数 |
31日前 完成40%任务 |
分配任务户数 |
1 |
老城办 |
292 |
40% |
117 |
2 |
新城办 |
38 |
40% |
16 |
3 |
东城办 |
346 |
40% |
139 |
4 |
城关乡 |
571 |
40% |
229 |
5 |
练集镇 |
659 |
40% |
264 |
6 |
大武乡 |
765 |
40% |
306 |
7 |
胡吉镇 |
847 |
40% |
339 |
8 |
汤庄乡 |
684 |
40% |
274 |
9 |
谭庄镇 |
1070 |
40% |
428 |
10 |
魏集镇 |
914 |
40% |
366 |
11 |
固墙镇 |
1224 |
40% |
490 |
12 |
舒庄乡 |
771 |
40% |
309 |
13 |
姚集镇 |
892 |
40% |
357 |
14 |
黄寨镇 |
945 |
40% |
378 |
15 |
袁老乡 |
1328 |
40% |
532 |
16 |
张庄镇 |
1243 |
40% |
498 |
17 |
化河乡 |
725 |
40% |
290 |
18 |
平店乡 |
1225 |
40% |
490 |
19 |
邓城镇 |
1221 |
40% |
489 |
20 |
白寺镇 |
1077 |
40% |
431 |
21 |
郝岗镇 |
921 |
40% |
369 |
22 |
张明乡 |
784 |
40% |
314 |
23 |
巴村镇 |
1228 |
40% |
492 |
合计 |
19770 |
40% |
7917 |
备注:全口径户数为2021年数据,2022年实际户数以市局通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