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8-06-06 09:48: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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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商政办〔202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强化应收账款确权和房地产去库存,因地制宜盘活用好应收账款资源和存量资产,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是指,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与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下称“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所出具的摘要记载应收账款等债权及其确权、增信、转让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凭证。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经债务人确权,并可由银行等机构合作参与增信审查后进行流转,将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等债务人的静态应收账款等债权,转换为集流转抵债、融资、换货(易货)、购买指定范围内的资产和消费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动态可流转债权。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是基于2014年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成果,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联合相关单位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和存量资产盘活等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研发。201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经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原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以《银函〔2019〕337号答复》肯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的研发,对探索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支持地方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在国家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实施方面积累了经验。2020年12月,项目成果获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银保监会,以(银函〔2022〕243号)《答复》指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是支持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和流转的有益探索。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的一些理念和技术对调动付款方对应收账款确权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各地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研发单位对接,规范有序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多措并举助力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流转。”

  我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应用于工程款等应收账款债权确权流转、房地产去库存等领域,这项工作对于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房地产去库存、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参与主体及职责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是由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作为服务平台,协调各方参与,共同推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业务有序开展。

  (一)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是指经县政府批准与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具体负责我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实施的县属国有企业商水县融通汇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汇浦供应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可会同银行等机构)对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凭证(合同),开展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确权、流转变更(登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兑付协助以及债权收购、置换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服务对象(客户)。是指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含现场或网络服务渠道)审核,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完成债权账户注册,并经依法登记,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业务申请人(即初始债权人、债务人)、流转过程中的债权受让人、接受债权出质的质权人等。

  (三)合作银行县农商行。是指与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对申请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等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审查,接受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进行质押担保的融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四)特约商户。是指同意使用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抵付应付账款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流程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一)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申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申请的主体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等各类经济主体;申请的对象为具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主体需持债权债务双方认可的有效基础合同(如施工合同、买卖合同、资产置换合同等),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具债权凭证(合同)。

  当事人在办理(包括流转中的变更)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示,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当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可自愿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对各经济主体在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过程中,伪造债权或以虚假债权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和流转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开具。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债务人确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落实银行审查、担保、承诺收购(受让)等相关增信条件,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后为其开具债权凭证(合同)。债权凭证(合同)根据最终实现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货币资产清偿型债权凭证(合同),该类凭证(合同)最终由债务人按约定付款;另一类为非货币资产清偿型债权凭证(合同),也称为抵付专用债权凭证(合同),该类凭证(合同)最终实现方式为债务人以足额非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服务等,具体由债务人提供足额的可选资产或消费清单),不兑现金、不计利息。应收款债权凭证(合同)全部电子化开具,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具全部或部分对应的纸质凭证(合同)。

  (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流转。当事人在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后,可通过转让、质押、抵付等方式,实现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每次流转均需按约定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确权、变更,并由业务当事人(转让人或受让人、出质人或质权人)按债权转让或质押合同约定,向办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缴存一定比例的系统服务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融通汇浦供应链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

  (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收购承诺。债权持有人或相关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为指定凭证(合同)增加折价收购承诺,为凭证(合同)增加可变现功能,以促进凭证(合同)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应用。

  (五)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处理。对于最终实现方式为货币清偿的债权凭证(合同)到期,由债务人按约定向最终持有人付款,并注销相应的凭证(合同);对于约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清偿的抵付专用债权凭证(合同),债权持有人可随时向债务人申请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等额抵付资产购买价款方式购买债务人指定范围内的资产或用债权向债务人等额抵付消费款的方式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在完成具体资产购买或消费等相关手续后,注销相应的凭证(合同)。对于含有自动展期条款的债权凭证(合同)到期,如符合展期条款约定情形的,该凭证(合同)自动按展期条款约定进行展期,展期后凭证(合同)可继续用于流转。

  (六)应收账款债权闭环抵销和债务链抵销。各类经济主体可选择将债权债务信息上传至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当系统运算显示3个以上主体间互有债权债务形成闭环抵销圈的,可签订抵销协议实现等额抵销;不能形成闭环的,随着应收账款流转主体的不断增加,可形成新的闭环或债务链分摊解决,直至整个债务链解除。

  四、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鼓励消费助力企业商户发展。支持融通汇浦供应链公司与辖区银行合作,积极发展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为融通汇浦供应链公司的会员商户,鼓励会员商户通过融通汇浦供应链公司服务平台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鼓励会员商户接受客户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方式抵付消费款等应付款项,促进消费增长;鼓励会员商户间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方式相互换货,加快库存周转,减少资金占用。

  (二)工程类债务化解(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县属各类存量应付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等,经债务主管单位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结合当年债务化解预算,报县政府批复后,由融通汇浦供应链公司向债权人开具债权凭证(合同)。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商水县融通海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用债权凭证(合同)收购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的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债权,助力民营中小微企业加快债权盘活和债务化解。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资产划拨至商水县融通海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推进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

  (三)助力房地产去库存。支持由商水县融通海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用债权凭证(合同)收购(置换)我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建待售商品房、存量二手房、待拆迁房屋、烂尾楼项目等),以加快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商水县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以旧换新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和实践。推动银行等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基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配合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做好商户入会宣传工作。

  (三)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各债权债务主体,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抵付,化解债权债务纠纷。对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涉及融资、担保等纠纷案件的,依法认定融资关系、担保效力,依法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方式进行融资、换货、流转、抵付和矛盾纠纷化解。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破坏和影响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正常开展,以及流转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侦查、起诉,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及业务宣传等相关服务,支持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手续。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局要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的入会(注册成为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六)合作银行县农商行负责制定本机构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信贷投放和风险化解的相关实施意见,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增信审查、会员商户拓展等工作,并为符合条件的债权持有人提供质押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接受符合银行抵债条件的贷款客户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抵付还贷,缓解企业还贷压力,降低贷款风险。

  (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有效利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的信息化监管平台,根据职责权限查询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相关数据,实施协同监管,引导参与各方规范运作,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在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助力企业商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商水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专班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商水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专班

  组长:金 溪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许春更 县政府办公室

  马永伟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蔡国栋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磊 县审计局局长

  赵社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东伟 县税务局局长

  卢 岩 县司法局局长

  陈 静 县民政局局长

  李东明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郭 威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全立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胡金旗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书超 县水利局局长

  陈前进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戴向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亚光 县统计局局长

  夏 政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陈富贵 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局长

  喻永安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郝贵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范 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智伟 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陈国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国峰 县信访局局长

  赵卫东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局长

  孟 辉 县国有资产和财政事务中心主任

  朱文化县国有资产和财政事务中心副主任

  李耀华 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成文 县阳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财政局,马永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孟辉、朱文化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