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商政〔2019〕27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商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2日
商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商政〔2018〕57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要求为统领,紧紧围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重点落实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三、社会保障办法
(一)基本原则
——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
——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谁征地、谁保障。由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可持续、分类指导。集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二)基本条件
本实施方案中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土地被依法征收,且征地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被征地农民不受“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条件限制。
(三)保障办法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分两个时间段实施:
1、2012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本时间段以豫人社办〔2018〕130号文件为指导,依据商政〔2018〕57号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复核。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由县政府按实际征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户落实社会保障金。此时间段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的7040元/亩,城市规划区以外的4220元/亩。
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将社会保障金按标准直接计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相应待遇。
对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或被征地农民死亡、出国(境)定居的,将社会保障金按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受益人)。
2、2019年7月1日以后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19年7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执行。同地同价,不在有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之分。每次征地,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按照豫人社〔2019〕2号文件规定。我市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为41500元/亩。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我市201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75元/月。具体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办法及标准、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组织实施,按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我县当时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2019年7月1日以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豫〔2019〕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县政府成立商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一把手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会,安排工作。
(二)摸底统计排查阶段
本次重点统计排查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由乡镇(办事处)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下,全面展开被征地农民信息排查及登记工作,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完善被征地农民信息。通过排查摸底、信息公示、建立被征地农民工作台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组织实施阶段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乡镇(办事处)统计排查情况,对征地面积、补贴对象等进行审核;人社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统计报备情况进行复核,财政部门把被征地农民补贴所需资金划拨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按政策核拨到位。
从2019年7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遵循及时公示、及时确认资格、逐级上报审核的流程,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是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各乡镇(场、办)要利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夯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场、办)落实属地领导责任,做好摸底、排查、公示认证、台账建立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统计信息,结合被征地单位做好征地面积、补贴对象等审核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汇总信息,核准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审查,划拨和征地基金账户的监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督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对在工作中阳奉阴违、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的人员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