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意见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8-06-06 09:29:4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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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商政〔201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周政〔2015〕9号),结合商水实际,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实施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城乡居民的实施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商水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参保人应于当年10月底前一次缴清。参保人缴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按确定标准给予补助。

  1.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2.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满45周岁后,每人每年缴费补贴100元,缴费即补。

  3.财政部门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六、建立个人账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七、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的比例分摊);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4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九、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待遇调整

  县政府按照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逐项,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十一、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行增值保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账管理,不得混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资金合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基金安全运行。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乡镇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附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协管员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其服务人数和服务质量确定。

  2015年4月20日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