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商政〔2019〕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7日
商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保障安置房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周政〔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代建是指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招商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物安置房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安置房基本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居民安置意愿;
(二)房屋功能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筑面积在60m2---144m2;
(四)建设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手续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无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棚户区项目指挥部的职责:
(一)督促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对实施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三)按合同约定;
(四)其他应由项目指挥部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棚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职责:
(一)协调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负责项目外部环境协调;
(三)及时收集资料,初核代建价款;
(四)按合同约定及时核定结算代建款;
(五)督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六)工程竣工后,积极组织竣工验收;审定、结算代建价款;
(七)督促承建单位缴纳税费和办理产权登记;
(八)其他应由实施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
(一)积极办理工程相关手续;
(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直接责任;
(三)工程竣工后,积极配合实施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四)依法完税并办理产权登记;
(五)依法承担维修及质量保证责任;
(六)其他应由开发企业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价格核定
第八条 定价原则: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成本加微利润。
第九条 价格构成:土地成本+前期准备费用+建安成本+配套设施及绿化美化费用+管理成本+合理利润+合理的融资成本+应交税费。其中:
(一)土地成本、应交税费、前期准备费以收费单位的发票为依据;
(二)建安成本、配套设施及绿化美化费用以审计机构核算的造价报告为准;
(三)管理成本+合理利润=(土地成本+前期准备费用+建安成本+配套设施及绿化美化费用)*(1.5%+2.5%);
(四)融资成本:有融资需求的暂按50元/m2计算,若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不计融资成本。
第十条 根据上述价格核定办法,经有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安置房代建协议价。工程收工验收合格后,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决算报告确定安置房代建结算价。享受过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和补助补贴的,在审定代建结算价时,应予据实核减。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指挥部核定的主要条款,具体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代建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代建对象(包括地段、楼号、户型)、协议价格、付款方式、代建对象质量要求、交付条件与时限、结算办法、各方职责、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 付款方式及移交
第十二条 县项目指挥部根据形象进度按约定拨付进度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将代建对象交付具体实施的乡镇、办事处,并应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代建对象移交后在约定时间内,按代建结算价扣除已付进度款和3%质量保证金,余款一次性付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