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水县城市规划内土地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1 时间: 2019-05-17 10:01:3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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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2019〕9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城市规划内土地暨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商水县城市规划内土地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6日

 

商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暨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周口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商水县城市规划区(具体数据以项目立项范围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工作步骤

项目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政策指导,做好土地收回及房屋补偿与安置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征求意见阶段。通过召开村(居)民会、入户宣传等形式,全面公开政策法规、安置补偿方案,深入开展信访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张榜公示村(居)民房屋面积、人口及户数,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组织搬迁和过渡安置阶段。逐户签订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及时、足额向村(居)民兑现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组织村(居)民按期搬迁。

(三)改造建设阶段。村(居)民搬迁后,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旧房拆除,参照居民意愿选定安置区,采取政府采购的办法购置安置房。

(四)回迁安置阶段。组织村(居)民按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验收单》的综合排序进行选房,有序搬迁入住。

三、合法土地和建筑物认定原则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确定宅基地面积。

(二)经居委会分配的宅基地,用于个人居住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原企业或办公用地因合法搬迁,其土地在政府或单位主导下公开出售,用于个人居住的。

(四)在旧城改造中政府公开出售并同意沿街开发的土地。

(五)经过政府公开出让的土地。

(六)以上土地认定程序:个人写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性质、以及来源途径。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核,所辖乡(办)政府确认。

(七)第(一)(二)两种类型个人宅基地,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不准私自买卖。县政府公布项目实施日以前,确已分户的村(居)民必须提供分户的宅基地证明,户籍证明和房产证明,经村(居)委会确认后,项目区域内公示,最后乡(办)政府认定。

(八)除上述合法使用的土地以外,私自填坑塘、水渠或非法侵占公共小片荒地、街道等情况者将依法认定为违法占地。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其地上建筑物视为违法建筑。

四、补偿与安置办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单户住宅容积率在1.44以内(建筑面积最高240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格为依据,评估价低于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2800元/平方米执行;评估价高于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执行。超出容积率的建筑部分给予救济性补偿,分别是彩钢10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砖混400元/平方米、框架500元/平方米。旧房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不足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补助。

2.经政府或单位同意批准开发并出售的房屋,合法建筑物按照2800元/平方米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教育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集体公共用地等其它用地。按照土地性质、用途、建筑物结构等进行市场化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空置宅基地167平方米以内按1.44容积率及每平米补偿1000元计取,计算方式(安置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1.44×1000元),超出167平方米的宅基地,超出部分(实际宅基地面积-167平方)按实时区片价给予补偿,同时享受时间鼓励奖。

5.未经县政府或者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批准的宅基地,又不符合宅基地分配原则的宅基用地具体补偿标准。一是空白宅基地按照区片价给予补偿,同时享受时间鼓励奖;二是建有房屋的宅基地其房屋按照结构价据实补偿,土地按区片价给予补偿,同时享受时间鼓励奖。

6.附属物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置换。

搬迁安置。搬迁安置采用旧房补偿与安置房购买以各计各价、互找差价的方式进行。

1.旧房补偿。在240平方米以内,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据房屋结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若单户住宅容积率超出1.44(建筑面积最高240平方米),超出容积率的建筑部分给予救济性补偿,分别是彩钢10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砖混400元/平方米、框架500元/平方米。若容积率不足1.44的,其不足部分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补贴1000元。

2.安置房购买。

(1)按照单户宅基地l.44容积率认购安置房的合法建筑物1:1的原则,单个宅户按照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包括24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以安置价购买安置房(安置价为600元/平方米,不含维修基金);空置宅基地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可按成本价(1900元/平方米)购买24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户人均安置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2)若单个宅户所购安置房总面积超过240平方米,超购部分占总面积5%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1900元/平方米)购买,剩余部分以市场价优惠5%购买。

(3)安置房无论高层或多层均无差价。

(4)所有超出240平方米购买安置房的价款,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结算。

(5)安置房挑选方式。按照《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顺序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的《房屋验收单》顺序号,进行综合排序。按照综合排序的先后,挑选安置房。

(6)安置房产权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统一办理。经政府和单位批准开发建筑物,按房屋面积1:1参与置换安置房,安置价格、挑选方式按上述条款执行。若有经营性用房,被征收户的商业性房屋可以参与房屋产权置换,置换办法另定。

(7)合法空置宅基地若申请购置安置房,167平方米以内的,按1.44容积率,允许以每平方米1900元的价格购买24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三)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旧房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每户不足800元按800元补助),按两次搬迁给予补助。

2.临时过渡费。按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每户每月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助),每6个月发放一次。安置房为小高层的,原则上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原则上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加倍发放过渡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与安置的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3.时间鼓励奖。设立时间奖,自发布补偿与安置公告之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36000元;3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付钥匙的每户最高奖励24000元;30天以后的,不再享受时间奖励。

五、安置地址、价格及程序

(一)安置地点:以商水县人民政府采购商品房地址为准。

(二)安置原则。

1.安置房安置价为600元/平方米(不含维修基金),综合成本价、市场价,按照县财政审计部门审计评审结果为准。

2.被补偿安置户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认定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安置价格给予安置户货币补偿。

(三)安置程序。

1.个人申报:被补偿与安置户根据本户安置面积标准申报户型面积,填写《安置申请表》。

2.被补偿与安置户根据综合排序进行选房,待所选楼层、户型及面积明确后,互结差价,10日内结清。

3.分房工作做到合情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纪委监委部门予以全过程监督。

4.特殊情况由办事处拿出处理意见报请指挥部另行商议处理。

(四)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居民,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

六、关于政府主导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政策

(如百日会战、三段一路、老城改造)等政府主导的门面房有合法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其他无手续的按“三违”建筑处理。

七、关于地上附属物涉及到的迁坟补偿标准

单棺1000元/座、双棺1500元/座、三棺2000元/座。所有规划区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迁移的坟墓,原则上迁移到县民政局或乡政府(办)管辖的公墓区域,所占用的墓穴费用由县财政承担(1032元/座)。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政府和村(居)委会是实施项目改造建设的主体,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指导改造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政策解读,并做好依法拆迁的牵头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安置办法,向群众讲深讲透,并帮助群众算好当前和长远的对比账,真正让群众认识到搬得好、迁得值。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加强对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督查和资金审计工作,确保改造建设扎实有序推进,资金足额及时兑现。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征收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宜

(一)本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实施,对不按期搬迁的,除取消各种奖励外,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二)本补偿安置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商水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商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