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商水总部经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商政〔2016〕23号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6-24 10:08:5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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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2016〕23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商水总部经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豫政办[2015]63号)要求,为鼓励设立商水总部经济,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商水城市服务能级,增强商水综合竞争力 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方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总量、税收收入、地方财力和企业发展的倍增效应,全面提升商水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与产业导向相结合,与引进国内企业总部和商水周边企业总部相结合,与楼宇经济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培育总部和引进总部相结合的原则。

三、引进重点

(一)产业导向 以汽车电子、数据装备、精密模具、信息软件等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以纺织服装和农副食品加工等为重点的工业;以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文化创意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园林绿化、施工安装为重点的建筑业;以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等。

(二)重点行业 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软件开发、通信、网络、电子等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现代物流、现代商贸、大型批发零售、制造业等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设计、咨询、出版、文化、教育培训等知识型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会议展览等组成的中介服务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三)经营方式。 打造"一栋写字楼胜似一条街"、"一栋写字楼强于一个工业区"的楼宇经济。提升现有楼宇的综合利用价值,节约土地资源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县新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

认定条件:

(1)在我县工商、税务新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在县外设有分支机构

(3)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按照申请、初审、复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请 申报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县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已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取消其享受的全部扶持政策,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初审 县财政局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县国税 局、 地税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名单报送商水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复审认定。商水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由商水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审定企业名单 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后,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中止享受扶持政策 我县现有企业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五、激励机制

(一)纳入"商水总部经济"范围内的企业,按企业对商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支持,在业务开展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对"商水总部经济"企业,按照《河南省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豫政办[2015]63号)规定给予扶持,用于企业入驻办公装修等前期开办支出。

(三)对入驻商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的金融机构,除享受上述支持外,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再给予支持

(四)对"商水总部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服务平台单位,县政府给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商水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 领导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杨新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宗振亚、王怀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建立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 "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税务、统计等部门制订,经"商水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审定并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三)定期分析研判由商水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对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实绩,及时通报情况 研究制定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计划 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七、附则

(一)本意见所述企业,专指被纳入"商水总部经济"范围内的企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意见由商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6年6月17日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