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2016〕40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商水县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6年10月18日
商水县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流程控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 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 条 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经授权管理的省市驻商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商水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 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 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政府采购资料备案;
(三)拟定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
(六)依法监督检查采购人采购活动;
(七)负责政府采购公告管理;
(八)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备案管理进入本县采购市场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九)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
第四 条 政府采购在坚持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大原则下,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内部控管上,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全面控管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高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各环节,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合理安排分工,优化流程衔接,提高采购绩效和行政效能 。 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问责制度,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
第五 条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单项(次)采购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经批准后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50万(含50万)以上,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30万元(含30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不含征地、市政配套和拆迁补偿费)的,项目服务类采购估算价低于100万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 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商水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 条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备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审批;
(二)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集中采购活动;
(三)依法组织分散(自行)采购活动;
(四)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政府采购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五)受理答复政府采购质疑事宜;
(六)归档、报备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七)录入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
第八 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全县集中采购操作事宜,主要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活动;
(二)建立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
(五)授权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
(六)接受采购人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
(七)录入报送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八)归档、报备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
第九 条 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县政府采购市场应当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核后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 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 规定的 条 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 件的证明材料 。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三章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
第十一 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年度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年度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委托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由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 (相当于以前的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二 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 其适用范围的界定,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 条 至第三十二 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 例》第二十三 条 至第二十八 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水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 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 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审批、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结果公告、验收结算、资料备案归档等。
第十五 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依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局预算管理部门批复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人要根据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因预算调整临时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审批备案。
第十六 条 组织形式和方式审批。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组织形式、方式初步。
采购方式的批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 例》第二十三 条 至第二十八 条 的规定。
第十七 条 采购过程组织 。 政府采购过程的组织,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 例》第二十九 条 至第四十六 条 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经批准采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经批准采取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 条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采购合同应按标准文本签订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合同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第十九 条 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布 。 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 条 项目验收结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采购人应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书、发票等资料结算供应商采购资金,具体支付方式执行本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 条 资料备案归档 。 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人(或经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资料形成采购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报告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文件、预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论证意见、指定媒体采购信息公告截图、采购活动记录、审计报告、成交(中标)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书等资料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 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录入资产变动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 条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经常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果要有详实记录,并形成监督检查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 条 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 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五)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六)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 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质疑、投诉答复处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六 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监督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
第二十八 条 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 条 至八十三 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 例》第六十六 条 至七十七 条 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 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商水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本县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同时废止。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