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商水县巴村镇郭良超沙场
法定代表人:郭良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3623194598
地址:商水县巴村镇大邵村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对商水县巴村镇郭良超沙场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沙场: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不完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立即改正物料未完全覆盖的违法行为;2、处壹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水县中原银行(名称:商水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003512011000000003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