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商水县巧媳妇工程产业扶贫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商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水县巧媳妇工程产业扶贫联合会、商水县渔网协会、商水县龙巢网业、商水县渔阳渔业、商水县乐丰渔具有限公司、商水县艳芳渔网有限公司、商水县练集波浩渔网加工厂、商水县平店天喜网业、诚信中原网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忠敏、王双华、郭敬东、陈白露、许晴、韩春霞、冯素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曹凤兰、苏彦奎、李恒先、李靖、朱琰、余珂、牛得草、肖素华、元运志、罗国昌、苑述合、许福利、秦天喜、田光辉、王成立、夏玉广。
生态网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网笼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覆塑网架、聚乙烯网片、聚乙烯绳索等为主要材料制成的用于鱼、虾、蟹等捕捞及养殖的生态网笼(以下简称网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8673 渔用机织网片
GB/T 18674 渔用绳索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架
由覆塑铁丝折成的起支撑作用的矩形或圆形骨架。
3.2
网纲绳
系于网笼各层网架上、用于提起网笼的绳索。
3.3
提扣
位于网笼的顶框(层)用于提起和悬挂网笼的网纲绳的环扣。
3.4
网尾
处于网笼最底框的末尾部分。
3.5
封口丝
用于封闭网笼开口处合缝网片的单丝。
3.6
手缝线
以手工方式将网片与网架相互固定的线。
3.7
网坠
由一定形状的金属件置于网笼底部起配重作用的固件。
3.8
套管
用于网架外部起防腐作用的塑料管。
4 分类、规格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用途分为养殖网笼和捕捞网笼。
4.1.2 按形状分为矩形网笼和圆形网笼。
4.2 规格
4.2.1 矩形笼箱
矩形网笼规格见表1。
4.2.2 圆形笼箱
圆形网笼规格见表2。
4.3 标记
由产品外形尺寸、层数、层间距组成。
示例1:350×10× 220 是指外框为 350 mm、10 层、220 mm 层间距的笼箱。
示例2:Φ500× 10×200 是指直径为500 mm、10 层、200 mm 层间距的笼箱。
5 要求
5.1 网片及网纲绳
网片及网纲绳应符合表3规定。
5.2 外观与尺寸
外观与尺寸应符合表4规定。
5.3 金属钢丝
应采用直径为1.8 mm~3.2 mm的单股钢丝电缆内绞线。
5.4 网架连接
接头应牢固、可靠。
5.5 聚乙烯单丝
聚乙烯单丝应符合GB/T 18673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网片及网纲绳
6.1.1 外观采用目测方法检验。
6.1.2 网目尺寸(无结网)、框架外形尺寸用分度值为1 mm 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1.3 网目尺寸(有结网)按GB/T 18673 进行。
6.1.4 网笼绳强度按GB/T 18674进行。
6.1.5 网笼绳其他技术要求按GB/T 18674进行。
6.2 外观及尺寸
6.2.1 网片要求、框架接头位置、装配采用目测方法检验;装配针距用直尺测量。
6.2.2 网笼总长和层间距检验: 将网笼提扣固定于牢固的挂钩上,双手握紧网笼末端框架的弯钩上,用力拉紧网笼,回松后再加以最初负荷,用最小分度值为1 mm 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其长度及各层间距。
6.2.3 封口线位置:以网笼框架开口尺寸中间点,向右或向左用最小分度值为1 mm 钢直尺或钢卷尺沿框架量其距离。
6.2.4 十字筋对称偏差:将装好的十字筋的框架,置于相同尺寸的模板上,并且将其中一根十字筋与模板上的一根线重合,用钢卷尺量其最外面的最大偏差距离。
6.3 金属钢丝
用百分尺测量钢丝的直径,应符合5.3的要求。
6.4 网架连接
用手分别握住网架接头两端,用力来回扭曲接头4 次,应符合5.4的要求。
6.5 聚乙烯单丝
按GB/T 18674 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检验按GB 2828.1 正常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验项目为5.1 和5.2 所有项目。
7.2.3 抽样和判定规则按表5规定执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所开发新产品在设计和生产定型完成时;
b) 产品定型后其主要设计、工艺、无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主要性能时;
c) 企业停产六个月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定期抽检时。
7.3.2 抽样和判定规则按表5 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件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
a) 产品名称;
b) 规格;
c) 检验报告;
d) 生产日期;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结实,确保产品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受损伤。
8.3 运输
在运输中,应隔热,并避免化学物品、尖锐物接触,搬运时不应在地上拖拽、禁止使用钩类装卸工具。
8.4 贮存
本产品自制造成型起在干燥、避光的条件下,储存期为一年,超期应按表3、表4 中的全部项目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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