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周口市商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商烟〔2023〕1号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周口市商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10日
周口市商水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商水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依法依规对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商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商水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因素及时动态调整零售点指导数。
商水县烟草专卖局适时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等情况。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十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商水县划分为:县城繁华路段、县城一般路段、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等五类区域。
第十一条 县城繁华路段:指县政府所在地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1:《周口市商水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二条 县城一般路段:指县政府所在地内、除县城繁华路段以外的区域。(详见附件2:《周口市商水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三条 乡镇(集贸)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内,农村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3:《周口市商水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镇以外的农村区域。(详见附件4:《周口市商水县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五条 特殊区域:社区(含新农村建设小区)、住宅小区(包括开放式管理住宅小区与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军队大院、监狱生活区、拘留所、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候车厅、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或指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特殊区域。
第十六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间距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在县城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八条 在县城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十九条 在乡镇(集贸)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道路两侧商业活动较活跃的区域参照乡镇(集贸)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条 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入住率达不到20%的,不设零售点;入住率超过20%的,每200户可在小区大门外设置一个零售点,按所属街道性质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开放式管理住宅小区(内有机动车道的主干道)按繁华路段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社区(含新农村建设小区)参照住宅小区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详见附件5:《周口市商水县社区(含新农村建设小区)布局信息名录》)
第二十二条 军队大院、监狱生活区、拘留所、看守所、车站内、候车厅可设置1个零售点。
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可各设1个零售点。
军队大院、监狱生活区、拘留所、看守所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供允许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和服务人员出入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无机动车道的市场内部及大门两侧市场固定门面房卷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4个,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市场内有机动车道的主干道的大型市场内部及大门两侧市场固定门面房卷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7个,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市场内有机动车车道且分区域的大型综合性市场零售点设置按繁华路段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总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五金建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彩票店、茶叶店、母婴奶粉店等)。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此条不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零售点设置)。
(一)以下情形可按照本规定间距标准的减半执行:
1、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残障人士,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以残疾人证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证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适用该条款。
(2)军烈属,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或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提及的特殊区域,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参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2、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粮油店、建筑装潢、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美容美发等),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最短距离100米、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3、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5、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6、经营场所即将被拆迁或征用;
7、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或服务人员无法进入,不能对卷烟零售商户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监管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三十二条 距离方面:
1、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新申请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6:《周口市商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需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③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范围内”均含本数。
“以下”、“不低于”、“不得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水县局2021年印发的《商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商烟【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5.周口市商水县社区(含新农村建设小区)布局信息名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