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管理和控制商水县中心城区的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商水县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覆盖商水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去除水域面积和其他,具体边界为:北至宁洛高速,南至规划南外环,西至规划西外环,东至周口市中原路南延线,规划总面积48.5平方公里。
二、划分原则
1、以人为本:总结原区划问题,以保障居民声环境质量为目标;
2、从严控制:现有功能区类别原则上只能向更高一级调整,坚持居民居住区从严控制,同时兼顾城市发展需要,对于非敏感区域坚持合理控制,积极引导;
3、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5、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6、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依据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见表1。
表1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类别 |
适用区域 |
|
0类 |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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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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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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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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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 |
4a类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4b类 |
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二)噪声限值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值见表2。
表2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分贝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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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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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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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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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4a类区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50m±5m;
b)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35m±5m;
c)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 时, 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区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50m±5m;
b)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35m±5m;
c)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20m±5m。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四、划分结果
(一)划分概况
本次商水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7.42平方千米,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15.3%;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32.71平方千米,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67.44%;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8.37平方千米,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17.26%;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商水县城区内主要城市主次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城际铁路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交通设施(不统计面积)。1~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其他说明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等噪声敏感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3.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建设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1类、2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内包括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执行4类标准。
5.除方案划定的各类区域外,其他未划分区域参照乡村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6.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实施与管理
(一)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根据全市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本方案可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方案由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负责解释。
六、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