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临港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来源: 1 时间: 2018-12-10 17:15: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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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促进商水县临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  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周口市中心区西部、商水县中心区西北部。沙河以南、漯阜铁路以北、规划十九路以西、规划十三路以东围合区域,规划区总面积6.21平方公里。

第3条  规划依据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有关法规、规定、部门规章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施行);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发布执行);

(3)《建设部工程技术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建设部第112号令发布施行);

(5)《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建设部第144号令发布施行);

(6)《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218号)

(7)《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

3、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2年1月1日实施);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6)《国家及河南省其它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4、有关规划资料

(1)《商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商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3)《商水县电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商水县临港产业园空间规划》

(5)《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战略规划暨一期建设总体规划》;

(6)《港口码头总体规划》。

第4条  规划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5条  强制性内容规定

本规划条文中使用黑体、带下划线的部分为本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指导性内容;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商水县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6条  规划效力

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自本规划批准之日起,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必须遵循本规划。本细则经批准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

本细则的解释权以及实施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商水县城乡规划局负责。

第二章  规划定位和规模

第7条  功能定位

商水县新型工业化的试验田,带动商水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增长点;区域内重要的粮食深加工、沙石矿建制造基地和交易中心,河南省重要的粮食深加工出口基地。

第8条  规划规模

临港产业园区规划总用地为621公顷,其中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14.28公顷。

规划区内居住人口约为1.6万人。

第三章  主导产业选择

第9条  规划规模

近期产业链:港口码头、商贸与物流中心和综合配套区为临港农业加工、建材加工及煤炭中转提供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农业加工及建材加工为重点产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农用物资集散、建材加工、木材加工和纺织及皮革制造等。煤炭中转借助港口物流优势,快速转运上游煤炭,降低物流成本。

远期产业链:随着近期产业的发展与壮大,本地需求得到较大满足,远期考虑国际物流与进出口加工的开拓,近期产业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随之产业升级,新增工业制造与液化品加工产业,通过国际物流与进出口加工基地进行出口贸易。

商水县临港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构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通过主导产业间的集群效应和联动发展,完善临港产业园区价值链,筑成内河航运物流和临港产业集聚平台,形成辐射豫东南、连通郑州航空港和长三角的商贸物流中心及承接产业转移中心,建设成为连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河航运枢纽,打造农副产品及生产资料加工基地、建材工业基地、商贸物流基地、煤炭中转基地、工业制造基地、液化品基地及国际物流与进出口加工基地。

第四章  控制指标体系

第10条  综合指标体系

包括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第11条  规定性指标

在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包括用地性质、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停车位等。

其中,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为下限值,绿地率控制为上限;其它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为下限;各类地块建筑高度、停车位、后退地块界线距离均控制为下限值。

第12条  指导性指标

是供管理者和设计者参考的指标,在规划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变通,包括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

第五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13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商水县临港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

第14条  地块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地块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表三。

第15条  用地性质规定

在建设过程中,确因城市发展,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而又不符合土地兼容性规定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同时报经商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附加条件。用地性质的变更,只允许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所规定的小类或中类范畴里进行。

第16条  居住用地布局规划(R)

规划居住用地44.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7.28%。居住用地主要布置在南部规划二十三路路以西、规划十八路以东、规划十一路以南、规划十四路以北地段,形成园区配套生活组团。

第17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集中布局在配套生活组团内。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7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93%。

(1)行政办公用地(A1)

为适应园区发展需要,产业园区内规划行政办公用地1.9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1%。在区内设置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园区的城市和生产建设,并为本区的社会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行政办公用地位于328和规划十六路交叉口西北角,用地紧邻块状绿地,环境良好,交通便利。

(2)文化设施用地(A2)

规划文化设施用地面积1.2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20%。文化设施主要结合商业中心、社区中心布置,主要是为活跃居民和企业职工业余生活的活动中心、图书馆等。

(3)中小学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结合居住用地布置,其布局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其规模满足园区内居住人口的需求。规划中小学用地面积1.1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19%。

(4)医疗卫生用地(A5)

规划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4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23%。规划区内规划一处医疗卫生用地,以方便区内的居民和职工就医。

第18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规划(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结合园区内的居住用地布置,以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共同形成综合服务中心。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用地(B1)、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1)商业设施用地(B1)

规划商业设施业用地2.3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8%。规划商业金融用地主要包括零售商业、餐饮、旅店等用地,同时设置小型的商业门面以及便民店等便民设施,为居民和园区工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商业服务。

(2)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本次规划结合现状,布置两个加油加气站,共占地0.7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13%。

第19条  工业用地布局规划(M)

工业用地是产业园区的主要用地功能组织,该区域以工业用地为主,体现了园区的主要发展职能。本次规划的工业用地包括一类工业用地(M1)和二类工业用地(M2)。规划工业用地面积301.87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49.14%。

(1)一类工业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在南部居住用地周边、规划七路和规划十一路之间,占地面积77.68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12.65%。

(2)二类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北部主要布置在规划区中部区域。占地面积224.19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36.49%。

第20条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规划(W)

本次规划的物流仓储用地均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主要依托便利的交通条件,并结合工业用地布局及市场进行布置。规划仓储用地82.4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3.42%。

共规划两处仓储物流组团,北部仓储物流组团主要结合北部商水港设置,位于规划一路以南、S328以北;南部仓储物流组团位于规划二十一路以东、规划二十三路以西、规划六路以南、规划十路以北,主要服务南部工业组团,为仓储需求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仓储、货物流通服务。

第21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布局规划(S)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14.18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18.59%,包括道路和社会停车场两类用地。道路用地由区内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组成;社会停车场指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共规划社会停车场5处,总占地2.73公顷。

第22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布局规划(U)

市政设施用地为供电用地和消防用地。规划市政公用设施0.7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0.13%。

第23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规划(G)

绿地与广场用地总面积为61.48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10.01%。包括公园绿地33.14公顷和防护绿地28.34公顷。

第24条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主要为规划区内的区域性道路交通用地和港口用地,用地面积为15.45公顷。

附件1:2 规划范围图.pdf

附件2:1 区位分析图.pdf

附件3:4 规划结构分析图.pdf

附件4:3 用地现状图.pdf

附件5:5 产业布局规划图.pdf

附件6:6 用地规划图.pdf

附件7:7 道路系统规划图.pdf


责任编辑:商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