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0日内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办公电话:5441250
单位地址:商水县惠商路与汝阳路交叉口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上级项目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单位不得将符合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工程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随意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达不到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且单价或批量采购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虽达到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经县政府批准,可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调整监管责任,实施集中监管。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由县公管办统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集中监管,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分工给予配合。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县纪委监委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九条 规范招投标工作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除外)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评审,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县公管办盖章,方可进行招投标;所有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评审,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县公管办盖章,方可进行招投标。(审签表见附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由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管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