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规划区建设步伐,破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瓶颈,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周口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0日内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办公电话:5441250
单位地址:商水县惠商路与汝阳路交叉口
商水县房屋征收补偿
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规划区建设步伐,破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瓶颈,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周口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资金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安置是规划区内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商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商政(〔2019〕9号)》继续执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结算凭证安置是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行为。
结算凭证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
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仍实行原货币补偿政策,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条“三办两乡”人民政府是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结算凭证的审核、结算凭证安置情况的统计,以及相关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县住建局负责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结算凭证安置的征收政策指导工作。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结算凭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统一的结算凭证样式,制定、印制和分发等方面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结算凭证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算凭证金额以及结算凭证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三办两乡”)加盖公章。“三办两乡”人民政府每月1日前,需将申请结算凭证方式的情况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结算凭证仅限于被征收人购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
第五条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凭证安置奖励的金额不计入结算凭证金额。
第六条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持结算凭证未购房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享受安置奖励政策。
第七条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其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自行协商。
第八条县住建局在规划区内筛选占地面积50亩以上、有库存房源的合规楼盘若干个(含商业楼盘),并核算造价成本,确定单方造价和团购价,根据楼盘不同品质确定房源供被征收户选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将拟用于结算凭证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情况、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等资料提供给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要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房源在网站公示,供被征收户选房参考。
第九条结算凭证安置操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实施主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除需载明《商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商政(〔2019〕9号)》应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该征收项目实行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并在征收区域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计算结算凭证金额。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取结算凭证。对自愿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结算凭证金额,并经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双方确认和签署结算凭证文本。
(三)出具结算凭证。征收实施主体在被征收人房屋交付(拆除)并经验收确认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和货币补偿协议同步审核,一份货币补偿协议只允许出具一张结算凭证。
(四)选购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持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签订商品(存量)房买卖合同,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在县中心城区已有一套住房的,结算凭证也可以购买营业用房,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条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议定书)、拨款申请书、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拨款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12个月内结清结算凭证款,将应付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收到结算凭证和购房资金后应及时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9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结算凭证金额90%的,不享受奖励。
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购房后剩余金额(不计利息)由征收实施主体退回(退回余额不得超过结算凭证总金额的10%);使用结算凭证安置,结算凭证金额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商品房团购价格补齐。同时,对符合本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贷款部分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的奖励。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征收实施主体(三办两乡”)书面申请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30日内先行支付结算凭证安置奖励金额的70%给被征收人。剩余30%的奖励资金待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被征收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最终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据实结算并拨付剩余奖励资金(不计利息)。
被征收人在领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前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征收人违规套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的,相关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追回。
第十三条选择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户按被补偿与安置的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按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每户每月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助)。此外,我们还享受搬迁补助费、时间鼓励奖等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结算凭证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五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结算凭证安置考核检查。房屋征收部门要把结算凭证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对征收搬迁项目巡查的内容,加强结算凭证安置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结算凭证使用情况纳入对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的内容,新实施征收搬迁项目结算凭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对结算凭证使用率超40%的项目给予实施主体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规定。各征收搬迁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补偿资金调度,确保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于不能按期拨付资金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结算凭证使用简易流程
第一步是签订协议,申请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结算,并填写《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申请书》。
第二步由征收实施主体开具结算凭证。
第三步是被征收人购买新房。
第四步是被征收人填写《结算凭证拨款申请书》。
注:购买新房的,需提供房票、开发商盖章的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结算凭证资金申请表、拆迁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步被征收人申请结算凭证奖金,填制《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拨款申请书》。
注:需提供房票复印件、网签合同、结算凭证和奖金申请表,到征收实施主体(“三办两乡”)所在地申请。
第十八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政府和村(居)委会是实施项目改造建设的主体,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项目改造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政策解读,并做好依法拆迁的牵头工作。县政府平台公司全过程积极参与项目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后期开发运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把宣传推广使用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纳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搬迁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在各个商品房售楼部、征收(搬迁)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实施办法》,在征收(搬迁)项目宣传手册中增加结算凭证安置政策的相关内容;各实施主体要组织对参与征收搬迁工作的所有动迁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结算凭证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要求他们在向被征收搬迁人进行政策宣传时,同步宣传结算凭证的好处和使用方法,让被征收人了解、掌握政策,引导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组织召开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政策宣传座谈会,向他们详细宣传和解读结算凭证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听取他们的建议,争取他们的支持。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加强对改造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督查和资金审计工作,确保改造建设扎实有序推进,资金足额及时兑现。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征收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其他事宜。
(一)本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实施,对不按期搬迁的,除取消各种奖励外,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本安置实施办法实施后的征收补偿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已经备案建设安置房的村(居)实施征收时继续按照原征收方案执行,不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