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豫民〔2007〕1号)、《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商政〔2007〕36号)、《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商政〔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0日内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办公电话:7736191
单位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路东
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解决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豫民〔2007〕1号)、《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商政〔2007〕36号)、《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商政〔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据原文件精神予以报销。
第三条凡符合《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门诊定在商水县人民医院,县医院设立残疾军人门诊室。经残疾军人门诊室认定的重症慢性病患者由医院为其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条件的残疾军人在门诊就医时需持本人《军残证》《医疗保险卡》《专用处方》在县人民医院残疾军人门诊室进行诊治,在其它医疗机构诊治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残疾军人每次诊治均需要开具专用处方,不得购买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保健品,门诊用药量一次不准超过10天量。
第五条需要检查化验的患者不得对同一科目进行重复检查和化验,门诊所开具的针剂(含输液剂)必须在县医院门诊室使用,不准带出医院或转供他人使用。
第六条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药店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门诊医疗费用每半年报销一次,报销比例一至四级95%,五至六级90%。报销时凭《军残证》《医疗保险卡》《专用处方》和门诊发票报送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商水县医保局、商水县财政局、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审核,核实后将实际合理费用数据报送县财政部门。待资金拨付后及时给予报销。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骗取门诊费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本办法由商水县医保局和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政〔2014〕
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