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公告
为推进我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现就商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行使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行政处罚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二、行政处罚委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执法监督职责。
行政处罚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委托行政处罚体制机制,确保运行有序,管理规范,依法行政。
2.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情况。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单位应遵循委托单位有关行政处罚委托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序。
四、委托方式
对本协议第二条“行政处罚委托范围”内委托处罚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实行一次性委托,不再一事一委托。
五、委托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