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商水县商务局 时间: 2023-03-10 09:15:5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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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和《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绩效目标;审核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具体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统筹资金、示范县奖补资金两部分。使用范围分别是:

(一)示范县奖补资金,由县统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予以奖补。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 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 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二)省级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在县域布局内一批前置仓、连锁店和加盟店;支持建设具备联合采购和统计功能的平台。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示范县奖补资金,采取示范项目法分配,依据资金总规模、示范县上报工作方案、总体目标和年度分解任务、扶持范围及工作基础等,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按因素法分配到示范县,由示范县统筹安排县商业建设项目。示范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

(二)省级统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用于支持商贸物流、电商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及集采集配、监管平台建设,采取县或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扶持。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根据我县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示范县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消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四条 示范县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帐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制定我县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务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示范县、下沉供应链和平台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九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财政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