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三条 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避免浪费。
第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 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建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等,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示范县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加强项目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第九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整体推进示范县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度项目进行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3月底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