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来源: 商水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 2023-11-21 11:24:04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1、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4、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5、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6、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7、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8、对未密闭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9、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10、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11、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12、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13、对转移的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罚;

14、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15、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三、行政执法依据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2.初步认定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立案审批(不予立案或移交有关部门);4.登记立案;5.调查取证;6.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不予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8.有无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或不申请听证);9.有陈述、申辩意见记录,无陈述、申辩意见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不申请听证的,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法制审核;1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13.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结案,立卷归档。

(二)简易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初步认定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调查取证;4.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5.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当场将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9.结案(立卷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0394—5444052)。



责任编辑: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