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九)负责全县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地质矿产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造林绿化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十五)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十六)推动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发展。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后60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