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商水县市监局 时间: 2023-11-21 14:09: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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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公示信 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 140号)、《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 18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抽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级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的督导考核。

  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可自行实施检查,也可委托市场主体所在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类型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包括: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检查、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文物经营机构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广告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商标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特殊标志违法使用行为检查、直销违,法使用行为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对无照经营查处等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应当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第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依法增加本级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抽查,抽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依据本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业务联合随机抽查时,由承办机构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会同相关职能机构,组织开展联合随机抽查工作。

  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机构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机构检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和汇总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审核和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人事教育机构负责审核各职能机构梳理的检查事项清单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否一致,及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考核。

  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的“双随机”功能,协助职能机构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经营情况,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应当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取,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频次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抽查频次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执行。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七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抽取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派发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市场监管所内随机、单一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由承办机构检查人员、技术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联络员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双随机、-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材料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依法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予以公示。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于企业登记档案名下,作为管理档案,统一保存。

  第五章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检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具有不予配合检查情节”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 情形”。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列入,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失信 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7〕 156 号〕的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督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商水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