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1-18 15:02: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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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

(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实施。

 

 

                                                              商水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

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法〔20205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的通知》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现将《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要求

一、明确裁决责任。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决事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依法确定部门责任、机构责任和岗位责任,形成有利于法律法规执行、科学合理、配合协调的职权配置体系。

二、履行裁决职责。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三、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附件: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26

            


            周口市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序号

市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
主体

行使
层级

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修正)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已修正,应更改为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各级
人民
政府

市级
县级
乡镇级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范围争议调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发布)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
县级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八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县(市、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确权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各级
人民
政府


市级
县级
乡镇级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理部门层级规定不一致,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后者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县级
以上
林业
主管
部门


市级
县级

5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公布)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财政
部门


市级
县级

6

市交通运输局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不得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予以裁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道路
运输
管理
机构

市级
县级

7

市水利局

水事纠纷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公布)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市级
县级

8

市水利局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


市级
县级

9

市水利局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


市级
县级

10

市水利局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正)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2011年修正)
第二十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理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市级
县级

1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解决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
县级

 

 

 




责任编辑: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