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1.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7.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8.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2.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4.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6.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行政执法依据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1.案件来源;2.调查取证;3.立案审批(不予立案或移交有关部门);4.初步认定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登记立案;6.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不予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8.有无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或不申请听证);9.有陈述、申辩意见记录,无陈述、申辩意见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不申请听证的,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法制审核;1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13.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结案,立卷归档。
简易程序: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初步认定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调查取证;4.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5.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当场将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二)投诉举报
建筑工地、企业员工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商水县劳动监察大队(0394—544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