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商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就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商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医疗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一般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商水县卫健委办公室(0394-5441616)、卫健委监察室(0394-5440096)。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行政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