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环罚决字〔2021〕第03号
来源: 1 时间: 2021-09-08 11:00:2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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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8681443U

住  所: 商水县纬五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科伟

本机关于20211月5日你公司未批先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生产线改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勘)记录、现场勘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

  你公司属于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项目,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处于3%以上5%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

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停止使用,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2、玖仟元罚款。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周口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1


责任编辑:商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