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扬建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规定,鉴于你单位在取得公司登记后,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本告知书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