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 县委编办 时间: 2019-12-10 09:13: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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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编〔2019〕44号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县水利局:

    根据《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编〔2015〕36号)、《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周编办〔2019〕85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商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变化等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根据《商水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程序办理。请你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商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目录

     2.商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xlsx

     3.水利局权责清单职权运行流程图.docx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

商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48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取水许可审批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5.河道采砂审批

二、行政处罚(22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5.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7.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9.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0.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1.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2.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3.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5.未取得取水申请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7.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9.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0.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1.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22.经营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2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0项)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5.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纳金

7.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8.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9.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0.清除因施工造成河道的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害

四、行政征收(1项)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2.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3.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4. 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水资源使用权确认

2.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共0项)

、其他职权(4项)

1.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3.重大设计变更(含预备费)审批

4.贫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变更审查


责任编辑:商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