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09-01 18:06:0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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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31日


商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力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对我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重点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荒地以及滩涂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安排,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包括:共同或者协助制定相关工作与实施方案;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协助完成部、省、市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登记前公告;完成部、省、市完成其他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认真开展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19〕9号)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湿地、水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湿地和承载水资源的土地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商水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水利部门调查,流经我县行政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各类河流共计21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水利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确定的县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按时完成我县天然湖泊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工作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我县湿地总面积875.7公顷。全部为河流湿地面积为875.7公顷。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中央政府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5.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1年

1.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制定县级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印发实施。

2.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在我县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开展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在我县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2021年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二)2022年

全面开展县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县财政局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负责保障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县级层面相关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县财政承担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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