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2020〕1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商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商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八)《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九)《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十)《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十一)《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十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及乡镇政府(办事处)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水源地(半径30米内),商水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商水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商水县王沟桥地下水井群共20眼井;平店乡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袁老乡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魏集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黄寨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练集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城关乡大刘中心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7眼井;谭庄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邓城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共计57眼井。
(三)主要河道(沙河、汾河)及两侧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内,一般河道(清水河、运粮河、枯河等)及两侧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30米)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7〕15号)同时废止。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