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2022〕23号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2-09-15 16:18:5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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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2022〕23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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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

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豫民〔2007〕1号)、《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商政〔2007〕36号)、《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商政〔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据原文件精神予以报销。

第三条 凡符合《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门诊定在商水县人民医院,县医院设立残疾军人门诊室。经残疾军人门诊室认定的重症慢性病患者由医院为其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条件的残疾军人在门诊就医时需持本人《军残证》《医疗保险卡》《专用处方》在县人民医院残疾军人门诊室进行诊治,在其它医疗机构诊治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残疾军人每次诊治均需要开具专用处方,不得购买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保健品,门诊用药量一次不准超过10天量。

第五条 需要检查化验的患者不得对同一科目进行重复检查和化验,门诊所开具的针剂(含输液剂)必须在县医院门诊室使用,不准带出医院或转供他人使用。

第六条 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药店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门诊医疗费用每半年报销一次,报销比例一至四级95%,五至六级90%。报销时凭《军残证》《医疗保险卡》《专用处方》和门诊发票报送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商水县医保局、商水县财政局、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审核,核实后将实际合理费用数据报送县财政部门。待资金拨付后及时给予报销。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门诊费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水县医保局和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商政〔20 14

31 同时废止


《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草案)》政策解读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商水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