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水县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 商水县审计局 时间: 2023-01-03 08:53:2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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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审〔202257



局属各股室

《商水县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水县审计局


                              20221230

 

 


商水县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的情形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主动改正或者经审计组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即,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提供或者按要求及时提供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

2.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2.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及时纠正、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1.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审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