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审〔2022〕57号
局属各股室:
《商水县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水县审计局
2022年12月30日
商水县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主动改正或者经审计组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即,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提供或者按要求及时提供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 2.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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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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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2.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及时纠正、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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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审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