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改造范围
商水县城乡规划区域内国有农场土地,涉及的国有农场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工作步骤
规定了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单位,该项工作分为宣传动员和征求意见阶段、组织搬迁和过渡安置阶段、改造建设阶段来进行。
三、合法土地和建筑物认定原则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
(二)自建住房认定。
(三)认定程序。
(五)违法占地,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其地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1、农场职工在房改时交款并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经职工自己改建过的住房)和由原县国有农场总场进行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上的合法自建住房补偿。2、农场职工在房改时交款并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未经职工改建过的住房),依据职工居住房屋现状,按实际评估价进行补偿。农场职工在房改时未交款且未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职工一直使用),依据房屋现状,按实际评估价对单位进行补偿。今后凡是职工居住未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比如,县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原种场、农科所、蚕场),在征收补偿时,依据房屋现状,按实际评估价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全部给予单位。
3、被认定的违法建筑,本人积极主动配合拆除的,按现状给予适当救济性补偿。不配合拆除的将予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
4、教育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其它用地。按照土地性质、用途、建筑物结构等进行市场化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附属物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二)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费。2、临时过渡费。
3、时间鼓励奖。
五、其他事宜
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水县国有农场职工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