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商水县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范围涵盖行政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动物防疫及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业渔政等执法职能,包括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执法程序
1核查线索——2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3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4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5审批——6告知——7申辩、听证——8审查决定——9处罚决定——10公示——11执行——12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豫农文〔2021〕256号)